關于公開征求《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進一步嚴格規范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進行了修訂,并于2022年11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結合收到的修改建議和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修改形成了《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及有關說明(見附件2)。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10日,反饋意見請填寫征求意見表(見附件3)并發送至電子郵箱569082993@qq.com。
聯系人及電話:靳舒凱,010-64463038。
附件:
附件1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章 總則
條 為了嚴格規范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在有效期內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非煤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及其尾礦庫和上一級企業法人單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單位,從事非煤礦山坑探、槽探工程施工的地質勘探單位。
第三條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省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和設計邊坡高度超過15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實施。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 非煤礦山上一級企業法人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制度;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安全生產獎懲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其中應當有注冊在本企業的礦山類注冊安全工程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四)配備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
(五)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七)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護協議;
(九)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及其尾礦庫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三)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
(六)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未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
第七條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配備2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名。
(四)具有符合實際現狀的地形地質圖、采剝工程年末圖、采場邊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圖、采場終境界圖、排土場年末圖、排土場工程平面及剖面圖、供配電系統圖、井下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防排水系統圖;
(五)露天采場靠幫到界邊坡角符合終邊坡角設計要求;
(六)露天邊坡在線監測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七)排土場的邊坡角和堆置高度符合設計要求;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八)排土場在線監測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八條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
(四)設置技術管理機構,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名;
(五)具有符合實際現狀的礦區地形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含平面和剖面)、開拓系統圖、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壓風系統圖、供水系統圖、排水系統圖、通信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相鄰采區或礦山與本礦山空間位置關系圖;
(六)至少應有兩個相互獨立、間距不小于30m、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巷道斷面尺寸應符合安全設施設計和規程要求;
(八)同時回采中段數量和下井人數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九)鑿巖、撬毛、支護、鏟裝、運輸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實現機械化、自動化;
(十)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礦山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
(十一)人員提升系統、礦井主要排水系統、主通風機等作為一級負荷,由雙重電源供電,任一電源的容量應至少滿足礦山全部一級負荷電力需求;
(十二)提升運輸系統設置防過卷、防跑車、防墜等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運輸設備設施應當有定期檢驗合格報告;
(十三)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應設置風壓傳感器,機械通風系統的風速、風量、風質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十四)建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和重點部位視頻監控,開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建立在線地壓監測系統。
第九條 尾礦庫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配備4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等、五等尾礦庫配備2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水利、土木或者選礦(礦物加工)等尾礦庫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配備2名及以上專職技術人員,四等、五等尾礦庫配備1名及以上專職技術人員;(四)初期壩和堆積壩壩體高度、內外坡比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
(五)建有完善的排洪系統,排洪能力滿足設計要求,排洪構筑物質量檢測合格;
(六)建立并有效運行的在線安全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全部推送至國家尾礦庫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條 從事坑探、槽探工程施工的地質勘探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且不少于2名;
(三)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地質勘探工程的設計、施工和安全管理應當符合相關規程規定;
(五)坑探、槽探工程依法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
(三)施工單位項目部具備下列條件:
1.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其中地下礦山不少于3名,露天礦山不少于2名,尾礦庫不少于1名;
2.配備礦山專職技術人員,地下礦山至少配備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各1名,露天礦山至少配備采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各1名,尾礦庫至少配備水利、土木或者選礦(礦物加工)等尾礦庫相關專業各1名;
3.負責人和專職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4.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5.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施工單位的正式職工。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二條 非煤礦山上一級企業法人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對應的文件、資料或者清單。
第十三條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對應的文件、資料或者清單。
第十四條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對應的文件、資料或者清單。
第十五條 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對應的文件、資料或者清單。
第十六條 地質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五條、第十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對應的文件、資料或者清單。
第十七條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對應的文件、資料或者清單。
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對非煤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通過互聯網申請,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提供電子受理回執。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法定條件組織,對非煤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對首次申請發證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延期換證的非煤礦山企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向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及上一級企業法人單位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的企業,只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獨立生產系統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應當注明開采礦種、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開采范圍、開采方式、生產規模等基本信息。
(二)對排土場回采單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條件參照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相關要求;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應當列明排土場容積、高度等基本信息。
(三)對尾礦庫單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應當列明等別、設計壩高、設計庫容、筑壩方式等基本信息。
對尾礦庫回采單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條件按照尾礦庫相關要求;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應當列明回采方式、時限、范圍、規模等基本信息。
(四)對從事坑探、槽探工程的地質勘探單位,向下級具有企事業法人資格的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當列明項目部數量、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延期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三)本實施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及其尾礦庫,還應當提交由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及其尾礦庫在提出延期申請之前6個月內經考評合格達到安全標準化等級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標準化等級的證明材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非煤礦山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決定準予延期的,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不準予延期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山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期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達到安全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四)未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 非煤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單位名稱的;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三)變更單位地址的;
(四)變更經濟類型的;
(五)變更許可范圍的。
第二十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及變更說明材料。
變更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合格證書復印件。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無誤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和變更申請書等文書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統一格式。
第二十七條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式樣由應急管理部制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統一編號。
第五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地質勘探單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單位及其項目部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或者注銷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在暫扣、撤銷、吊銷或者注銷后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報告,并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山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四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提出延期申請的。
第三十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該企業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非煤礦山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被依法予以撤銷的,該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中央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名單。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將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非煤礦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之日起1個月內將頒發和管理情況錄入到統一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非煤礦山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山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第四十三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三)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拒不執行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第四十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 非煤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的情況,未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報告并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非煤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未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地質勘探單位、非煤礦山基建期工程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進行跨省作業,未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書面報告的,責令限期辦理,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非煤礦山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但撤銷、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撤銷有關資格的行政處罰除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是指具有相對獨立的采掘生產系統及通風、運輸(提升)、供配電、防排水等輔助系統的作業單位。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是指具有相對獨立的采剝生產系統及運輸、供配電、防排水等輔助系統的作業單位。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單位,是指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從其安全設施設計批復之日至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期間,從事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單位。
第五十二條 危險性較小的礦泉水等資源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十三條 同時開采煤炭與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且以煤炭、煤層氣為主采礦種的煤系礦山企業應當申請領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申請領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5月26日修改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進一步嚴格規范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嚴把安全準入關口,從源頭上管控風險,堅決防范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發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修訂必要性
2004年5月17日,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9號公布了《辦法》;2009年6月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對《辦法》進行了修訂,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辦法》同時廢止;2015年5月26日,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對《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多年來,《辦法》在規范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嚴格安全準入、推動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行《辦法》部分條文規定已不再適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和當前安全生產形勢。
一是發證機關需重新明確。《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規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證發放。
二是發證范圍需重新明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調整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重新界定了非煤礦山企業包含的范圍(不再包含石油天然氣企業),需要對有關工作職責進行明確。《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了地質勘察資質。同時,采掘施工單位暴露出的問題和引發的事故越來越突出。
三是發證條件需進一步調整與強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和《尾礦庫安全規程》(GB39496-2020)等法律法規標準的修訂出臺,以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等文件的印發,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訂過程
2021年8月,啟動《辦法》的修訂工作,征求了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意見,共收到22個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修改意見245條。
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組織相關單位成立修訂編寫組,在對收集的建議充分梳理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對《辦法》修訂內容進行研究,形成了《辦法》(初稿)。
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先后組織有關應急管理部門、省級局、專家開展多次研討,對《辦法》(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2年11月,向社會公開征求《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共收到27家省級應急管理部門、15家省級礦山安全監察局、19家非煤礦山企業和7人反饋的440條修改意見。
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多次組織開展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完善工作,結合新形勢新要求,修訂形成了《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稿)共7章、54條,與現行《辦法》相比,章節數量無變化,調整了章節結構,內容條數刪除了5條、新增了8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調整發證范圍,明確政府監管對象。一是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調整,刪去了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第二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質勘查資質的規定,考慮到坑探、槽探工程施工風險較大,僅對從事坑探、槽探工程的地質勘探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二是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減少了發證層級,明確僅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及其尾礦庫與上一級企業法人發證(第二十一條項)。三是鑒于排土場回采風險大,排土場回采存在未進行回采設計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回采過程中極易發生滑坡、塌方等事故,增加排土場回采應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四是由于尾礦庫回采風險大,回采過程中極易破壞壩體或排洪系統,導致發生潰壩或尾砂泄漏事故,增加尾礦庫回采應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五是按照逐步取消非煤礦山建設工程對外承包的要求,僅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二)嚴格審批質量,明確發證審核機構。堅持“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將“國家和省兩級發證”修訂為“省級發證”,明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和設計邊坡高度超過15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實施(第三條、第四條)。
(三)加強源頭管理,嚴格安全生產條件。一是根據《安全生產法》中關于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相關規定,增加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五條項),以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需配備注冊在本企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發證條件(第五條第二項)。二是根據《安全生產法》中關于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要求,增加了“為從業人員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證條件(第六條第四項)。三是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要求,增加規定露天礦山、地下礦山和尾礦庫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第六條第六項)。四是根據《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中關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職技術人員的要求,明確了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及其尾礦庫,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單位和從事坑探、槽探工程施工的地質勘探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與專職技術人員的數量等要求及作業現場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五是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增加了露天邊坡、排土場邊坡在線監測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第七條第六項、第八項)。六是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增加了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礦山設立專門的防治水管理機構、探放水隊伍的文件的要求(第八條第十項),增加了鑿巖、撬毛、支護、鏟裝、運輸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實現機械化、自動化,以及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和重點部位視頻監控及在線地壓監測系統等相關要求(第八條第九項、第十四項)。七是尾礦庫增加了建立在線安全監測系統及數據接入相關要求(第九條第六項)。
(四)強化流程管理,嚴格申領頒發程序。一是增加了通過互聯網申請的相關要求,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需提供電子受理回執(第十九條第四項)。二是對首次發證的非煤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到現場進行核查(第二十條項)。三是增加了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載明事項要求,許可范圍應當列明相關基本信息(第二十一條)。四是明確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第二十二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3年8月7日